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47,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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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榮煉
被 告 黃稚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介紹訴外人購買由被告所委託之不動產,並有正式簽約完成交易,但被告未支付其應繳納之服務費及拆遷費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拆遷費等語。

然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被告住○地○○○○○○區○○○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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