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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鄭曉雯
被 告 鄭石春美
鄭雅慧
鄭庭佳
鄭瑩穗
鄭靖楀
鄭敏秋
鄭宜雯
毛正信
毛伯彥
毛伯凱
毛忠信
毛國華
毛黍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或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11款、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規定。
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應先行調解程序,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9,33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因認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總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應繼分 原告所受利益 1 158地號 1690平方公尺 140元 1/6 39,433元 2 159地號 680平方公尺 140元 1/6 15,867元 3 288地號 13平方公尺 790元 1/6 1,712元 4 288-1地號 177平方公尺 790元 1/6 23,305元 5 289地號 156平方公尺 790元 1/6 20,540元 6 289-1地號 4平方公尺 790元 1/6 527元 7 66地號 8340平方公尺 140元 1/6 194,600元 8 67地號 24880平方公尺 140元 1/6 580,533元 9 151地號 1890平方公尺 140元 1/6 44,100元 10 152地號 330平方公尺 140元 1/6 7,700元 11 189地號 34510平方公尺 130元 1/6 747,717元 12 189-1地號 26460平方公尺 130元 1/6 573,300元 2,249,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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