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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劉世遠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劉清池
劉茂煙
劉傳能
劉維德
劉惠君
劉東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4,543平方公尺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2,175元(計算式:4,543×450×1/2=1,022,175),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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