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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綠泉造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增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棟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9,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4,756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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