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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良
被 告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427,200元,應繳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4,45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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