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5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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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 許俊寬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陳順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a1所示面積合計121.88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遷出,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11,824元,則以原告請求被告交還之土地即占用部分之面積121.88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1,109元(計算式:11,824×121.88=1,441,10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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