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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蔡雅雯
被 告 黃清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嘉義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164.13、142、23.0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13,80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17/33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1,205元【13,800(164.13+142+23.03)217/33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3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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