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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李坤全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李志杰
李苑菁
李坤躍
林福村
林春重
林育瑩兼劉美惠之繼承人
林昆輝兼劉美惠之繼承人
林聰鋕
林澄鈺即林水木之繼承人即林盛傳之繼承人
林佑丞即林水木之繼承人即林盛傳之繼承人
林宗輝即林水木之繼承人
林珮雯
林添池
陳慶耀
陳慶崇
陳慶隆
蕭堃荃
鄭雅苓
林榮彥
蕭雅麗
林初貞
林初武
林兼色
林兼教
林金全
林金盛
林建成
林宗輝
林宗緯
林佳萍
陳秀芬
陳佳宏
陳思含
李明龍
林文正
林伯穎
林文水
林聖恩
林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321.51平方公尺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125分之47),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9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2,485元(計算式:3,321.51×6,976×47/2125=512,4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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