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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賴錦治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陳儒
陳芃均
陳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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