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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涂豐典
原 告 涂白雪
被 告 涂德勝
被 告 涂陳白梅即涂專風之繼承人
被 告 涂堅上即涂專風之繼承人
被 告 涂嘉玲即涂專風之繼承人
被 告 涂嘉琪即涂專風之繼承人
被 告 涂堅智即涂專風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莊鑾
被 告 侯莊氣
被 告 涂專謀
被 告 涂專強
被 告 涂清松
被 告 侯文生
被 告 涂葉素華
被 告 王賓
被 告 涂盛森
被 告 涂曾月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德勝、涂陳白梅即涂專風之繼承人、涂堅上即涂專風之繼承人、涂嘉玲即涂專風之繼承人、涂嘉琪即涂專風之繼承人、涂堅智即涂專風之繼承人、李莊鑾、涂專謀、涂清松、涂專強、侯文生、涂葉素華、王賓、涂盛森、涂曾月燕、侯莊氣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4,566元【註: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71.60平方公尺;
同段320地號土地,面積2,093.83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8,200元/平方公尺。
原告涂豐典就上述土地持分為12分之1;
原告涂白雪就上述土地持分為24分之1,原告二人持分合計總共為8分之1。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54,566元;
計算式:(1,471.60㎡+2,093.83㎡)×8,200元×1/8=3,654,5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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