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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林陳秀霞
林麗琴
林麗玉
林耀宗
林輝雄
謝玉芳
被 告 康胡
康蟾
康鬧難
康万生
康百合
唐風
康民
康水龍
康大樹
康欽德
康寬裕
康川龍
康長
康墜
康冬港
康柄紅
康石
康清全
康水生
康春池
康吉山
康璫琴
康新發
康深博
康登逢
康壬癸
康統成
康明輝
康太郎
康明瑞
康萬財
康碧山
康東榮
康崑龍
康猶龍
康秀雄
康成宗
康慶松
康憲忠
康維昌
康崇熙
康茂森
陳絲沛
康忠敏
康智翔
康皓翔
康培松
曾康櫻花
康添鈴
康子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426元【計算式:(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551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530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2411/15120=722,667)+(同小段358地號面積2,25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3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033/6804=532,759)=1,255,426,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同小段35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分;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前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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