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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陳明豊
陳黃素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37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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