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80,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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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羅維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維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維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31元【計算式:本金254,352元+起訴前利息與違約金1,125,679元=1,380,031元】,應繳納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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