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趙義村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趙國安
趙榮仁
趙榮忠
趙榮堂
趙榮景
趙耿農
趙慶昇
趙家蓁
趙高明
趙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所明定。
再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0,34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06.5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132/10000=1,350,3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1萬4,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