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83,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78,15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0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