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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林冠妤
被 告 張雅婷
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87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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