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88,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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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吳佩蓁
訴訟代理人 朱朝棟
被 告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維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1,83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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