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91,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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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律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詩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輝川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8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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