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9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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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蔡雪峰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
上列當事人間除去妨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即原告主張除去妨害之工程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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