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93,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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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陳褘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4,044元,及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至三期違約金各400元、500元、600元,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1,230,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7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
期間 日數 年利率 金額(新臺幣:元) 債權原本 - - - 1,174,044 起訴前利息 112.11.28- 113.3.13 107 16% 55,0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違約金 第一期 - - 400元 第二期 - - 500元 第三期 - - 600元 合計 1,230,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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