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思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思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363元【計算式:本金536,621元+本金80,049元+起訴前利息10,718元+未受償之利息(即起息日前已結算之利息)3,975元=631,36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