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心禹
被 告 張雅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淇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