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201,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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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呂敦誠
被 告 呂金樺

被 告 呂安琪

被 告 陳振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樺、呂安琪、陳振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20元【註: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6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300元/平方公尺。
原告呂敦誠就上述土地的持分為15分之1。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320元;
計算式:276㎡×2,300元×1/15=4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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