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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魏東源
被 告 陳王金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金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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