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205,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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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秋敏
被 告 張育瑋律師即蘇煜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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