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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劉龍乾
被 告 黃泰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95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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