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209,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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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潘意崡

被 告 馬小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6,000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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