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212,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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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謝尚谷
被 告 梁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1,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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