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林承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432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本金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 年息 利息金額 1 261,331元 232,373元 113年3月20日至113年3月25日 16% 611元 2 81,711元 75,786元 113年3月20日至113年3月25日 15.6% 194元 3 493,972元 441,074元 113年3月20日至113年3月25日 16% 1,160元 4 73,279元 66,045元 113年3月20日至113年3月25日 16% 174元 合計 910,293元 2,139元 請求金額加利息總計912,432元(計算式:910,293元+2,139元=912,432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