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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沈怡亭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水上工務段)
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5,5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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