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22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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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錦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本人、配偶、全部子女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

前開子女如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應另外提出該子女全部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之人如有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者,應一併提出該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以上均不省略記事欄)。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錦煌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同段165、276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民國112年6月9日以後之異動)。

四、具狀補正原起訴狀所載被告「乙○○○○○○○○」之姓名、住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如有目前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併陳報是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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