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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張生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鴻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請原告陳報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鐵網門約略面積或拆除所需之價額,以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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