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25,2024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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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張生其

被 告 張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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