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303,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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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告黃明富
被告蔡金山


蔡祈川

蔡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2.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1),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685元【計算式:172.3×3,800×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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