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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號
再審聲請人 高進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簡芷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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