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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林君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美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9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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