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賴政賢
被 告 賴文心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