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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謝允寧
被告涂建晟
兼
法定代理人陳芯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185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代位其債務人陳芯彤、涂建晟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陳芯彤、涂建晟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本件如附表所示遺產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185元,陳芯彤、涂建晟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合計為3,150,1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0,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
編號 | 遺產 |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 權利範圍 | 價額(新臺幣) |
1 |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222 | 16,000 | 20000分之2611 | 463,714元【計算式:222×16,000×2611/20000≒463,714】 |
2 |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563 | 19,073 | 20000分之2611 | 1,401,859元【計算式:563×19,073×2611/20000≒1,401,859】 |
3 |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6 | 16,000 | 20000分之2611 | 12,533元【計算式:6×16,000×2611/20000≒12,533】 |
4 |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344 | 16,000 | 20000分之2611 | 718,547元【計算式:344×16,000×2611/20000≒718,547】 |
5 |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27 | 16,000 | 20000分之2611 | 56,398元【計算式:27×16,000×2611/20000≒56,398】 |
6 |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9 | 16,000 | 20000分之2611 | 18,799元【計算式:9×16,000×2611/20000≒18,799】 |
7 |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229 | 16,000 | 20000分之2611 | 478,335元【計算式:229×16,000×2611/20000≒478,335】 |
合計:3,150,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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