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349,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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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謝允寧
被告涂建晟

法定代理人陳芯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185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代位其債務人陳芯彤、涂建晟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陳芯彤、涂建晟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本件如附表所示遺產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185元,陳芯彤、涂建晟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合計為3,150,1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0,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
編號
遺產
面積(㎡)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22
16,000
20000分之2611
463,714元【計算式:222×16,000×2611/20000≒463,714】
2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563
19,073
20000分之2611
1,401,859元【計算式:563×19,073×2611/20000≒1,401,859】
3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6
16,000
20000分之2611
12,533元【計算式:6×16,000×2611/20000≒12,533】
4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44
16,000
20000分之2611
718,547元【計算式:344×16,000×2611/20000≒718,547】
5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7
16,000
20000分之2611
56,398元【計算式:27×16,000×2611/20000≒56,398】
6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9
16,000
20000分之2611
18,799元【計算式:9×16,000×2611/20000≒18,799】
7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29
16,000
20000分之2611
478,335元【計算式:229×16,000×2611/20000≒478,335】
合計:3,150,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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