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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健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萬8,9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58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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