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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告涂清林
被告何永洋即何全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萬2,26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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