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告張坤棟
訴訟代理人朱崇佑律師
被告張紹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所示(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號,約74平方公尺)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以此計算前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之價額為177,600元(計算式:2,400元×74平方公尺)。至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