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陳東派
陳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案由誤載為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同此見解)。
查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陳其田請求分割陳其田與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陳其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依此計算,即新臺幣(下同)169萬8,2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萬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第一頁
附表
編
號
土地
面
積
(㎡)
本件起訴時之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陳其
田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
嘉義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
130.15 每平方公尺3
1,100元
全部1,349,222元
(計算式:31,100× 130.15÷
3=1,349,222,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嘉義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
33.67
每平方公尺3
1,100元
全部349,046元
(計算式:31,100× 33.67÷
3=349,046,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合計
1,698,268元
第二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