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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許桂榶
訴訟代理人 王尚荃
被 告 鄭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補正系爭房屋之稅籍繳納證明書等資料與被告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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