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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告蘇傾遙
被告許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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