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379,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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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張克勇
訴訟代理人李佳盈律師
被告陳001
陳002
陳003
陳004
陳005
陳006
陳007
陳008
林001
林002
呂0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陳009
陳0010

陳00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通行大概面積),並補正被告之姓名與住居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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