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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俊隆
被告施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詳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724,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劉哲瑋
附表:
項目 | 期日 | 年利率 | 金額 |
本金 | - | - | 535,395元 |
利息 | 98.09.30 至 113.7.16 | 2% | 158,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違約金 | 98.10.31 至99.04.30 | 0.2% | 5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違約金 | 99.05.01 至 113.7.16 | 0.4% | 30,4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合計:724,7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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