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晉己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檍琪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狀之簽名、蓋章部分及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均為「『晋』己根」,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原告部分及具狀人記載為「『晉』己根」,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起訴狀內容記載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與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上記載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不一致,其同段982地號土地亦不一致,若為「下寮新段」,請更正之,並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450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陳報被告越界應拆除面積約略多少?被告拆除房屋頂樓加蓋之鐵皮屋暨排水等設施之拆除費用約若干?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償金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