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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鍾啓明
被 告 鍾嘉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38,6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9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本院核定價額 1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11,494平方公尺) 720元/㎡ 10分之6 11,494×720×6/10= 4,965,408元 2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76,244平方公尺) 500元/㎡ 10分之6 76,244×500×6/10= 22,873,200元 合計:27,838,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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