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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賴朝安
被 告 李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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