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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王建興
被 告 王亭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亭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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